(2009年3月15日)
第一章 员工录用制度
第一条、协会秘书处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条、录用应聘人员须进行面试,择优录取。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招收的在校实习生,原则上只发给基本生活费,若其毕业后应聘进本单位,其实习期可充作试用期。
第四条、员工试用期定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秘书长决定是否正式雇用或不予录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在试用期表现特别有优异者,秘书长可视情况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应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如有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第七条、试用不满一周者,不予工资。
第八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秘书处提交以下表件:
(1) 最近三个月内证件照二张。
(2)填写员工档案表。
(3)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第九条、员工一经正式雇用,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