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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调整电子产品税率:计算机应缴关税减八成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1806

      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从本月15日起,部分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正式调整。此次调整后,部分化妆品完税价格有所上调,而一些电子产品如键盘式笔记本电脑和摄像产品的税率有所下调。

  公告显示,皮革服装及配饰、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税率均从20%降至10%,其余大部分进口物品税率未发生变化,如化妆品税率仍为50%,食品、饮料税率仍为10%,箱包及鞋靴税率10%,钟表税率20%和30%也同样保持不变。

  此次海关总署也对部分进口物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了调整。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为便于管理,海关总署对同类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中间价格作为完税价。如香水的完税价格在此次新规中规定为每瓶300元,按照化妆品类50%的税率计算,一瓶香水应缴的关税则为150元。而在此前的规定中,香水的完税价格为每瓶100元,应缴关税50元,新规实施后每瓶香水的应缴关税增加了100元。

  不过,在此次调整中,部分数码电子产品的完税价格大幅降低,这意味着旅客携带这些进口物品进境可以少缴税了。例如每台键盘式手机的完税价格从1500元调低至1000元,按照10%税率计算,每台键盘式手机可省50元税款。又如键盘式笔记本电脑的每台完税价格从5000元大幅下调至2000元,税率也从20%降至10%,这样每台键盘式笔记本电脑的应缴税款将从原先的1000元减至200元,减少了80%。

  海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旅客购入的进口物品实际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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